第 57 章(3 / 5)
作品:《成化十四年》程司员只好难掩失落地走了。
唐泛确实在做一件很重要的事情。
大明开国之后,参考《唐律》与《元典章》,制订了《大明律》,自那之后,大明官员判案断狱,就以此为依据,但是时移事易,现在一百多年过去,当初的律令里面,有很多不适用于现在,也有许多具体实施细节没有规范,官员们在《大明律》里找不到依据,就开始按照自己的行为准则来判断。
在大明,想要当官,靠的是科举,科举考八股文,却不考《大明律》,有些官员从礼部调到刑部,又或者原来是负责监察百官的御史,调职后却成了断案的司狱,就更别指望他们熟读《大明律》了。
中央尚且如此,地方就更不必说了。
在唐泛上任之前,浙江那边就出了一桩很有名的案子。
甲跟乙起冲突,两人打架,被乙失手打死。
明律有规定,如果自己的祖父母、父母被人杀死,子孙当场替他们报仇,杀人是无罪的,如果事后再杀,就要杖六十。
如果仇人已经被审判,因为大赦没有被处死的话,如果这个时候子孙还跑去报仇杀人,那就要杖一百,流放三千里。
这时候,甲的儿子没有当场杀人,他私下跟乙达成协议:乙赔偿土地给他,然后声称父亲死于意外,然后向官府申请不必剖尸检验,就算是私下了结了。
因为当时讲究死者为大,尸检会破坏尸体,很多人家不愿意这么干,所以官府接到这样的申请,也就不会坚持,一切以当事人家属的意愿为准。
这样做不算合法,但也不犯法,无非就是钻了法律的空子。
如果事情到此为止,也就过去了,甲的儿子充其量就被人斥为不孝,在乡间抬不起头之类。
但事情当然没有这样结束。
乙赔偿给甲家人的田地,每年都能收到不少租金,甲的儿子就拿了这些田租吃喝玩乐几年,顺便娶了老婆,生了孩子,等孩子长到三岁的时候,就拿着刀,去把乙给捅死了,说是已经完成传宗接代的任务,可以为父报仇了。
好了,问题来了,律法早就规定了,爹娘要是被人杀死,做儿孙的当场杀了对方是没罪的,但甲当时没有杀,也没有让官府判决,反倒与乙私了,还瞒报官府,这就说明案子已经告一段落了,结果三年后,他又杀了乙,按照规定,起码要杖一百,流放三千里。
这个案子当时非常轰动,还闹到了刑部,判案的官员们主要有两种意见:
一种意见是严格按照律法来判,甲的儿子不肯尸检,对官家隐瞒不报,无疑是藐视玩弄官府,这种行为必须严惩。
另一种意见则是觉得甲的儿子为了传宗接代,生下儿子,这才对乙忍气吞声,是孝道的表现,理应从宽处理,可以减免罪行。
两种意见相持不下,大理寺和都察院也纷纷加入了争论,最后还是内阁给出了批示:甲的儿子其情可悯,但其罪也可恶,所以两相折中,杖一百,流放就免了。
在唐泛看来,这件案子就是用孝道来掩盖自己的卑鄙,钻法律空子的典型表现。
因为按照规定,甲的儿子只要在老爹被杀之后马上就杀掉乙的话,本来是可以免罪的,但他没有那么做,反倒拿着乙的钱去享受了几年,然后娶了老婆,生了孩子,这才跑去捅死乙,就说是为父报仇。
刑部和内阁未尝不明白这个道理,只是甲的儿子以孝道来做护身符,明代以孝治天下,如果他们重罚,就与当时的教化不符合,所以朝廷最后选择在律法和情理之间作了一个相对平衡的选择。
但这也直接便宜了甲的儿子。
他原先家贫,全靠了乙赔偿的田地才改善家境,这下人也不用死了,老婆孩子也齐全了,家里也有钱了,还得了一个孝道的好名声,洗刷之前的污名,真是一举数得。
这就折射出了如今存在的一些问题。
在现行律法没有规范得那么仔细的条例上,许多人就有了钻空子的机会,像甲的儿子这种情况绝不在少数,如果当时官府强制要求尸检,那么之后那些事情就全都不会发生。
这个问题不仅唐泛意识到了,同样有许多人意识到了。
像前刑部尚书林聪,董方等人,就明确提出要修改《大明律》,以便适应日益增长的判案需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