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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咒第55部分(1 / 5)

作品:《龙咒

的一种含有绝对性或不受限制性的权利。而只是所有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与可限制的权利或社会职务。即便是被共产党称为典型的“资产阶级宪法”的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》。也只是规定“人民之财产,非依法律,不得征用,征收,查封,或没收。”的呀。

纳税就属于对合法财产“征收”的一种形式。这次修改中的:“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,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,并给予补偿。”一条同样有很严重的问题。难道依法征税也需要补偿吗?在民国二十五年也就是1936年国民党的那部《中华民国宪法草案》中,虽然没有明确规定“补偿”问题,但是因为规定了“依法”的前提,这样一来就可以在相应的普通法律中规定是否补偿、如何补偿、补偿多少。毕竟相关法律还是要由立法机关来制定的。这样处理,既保证了普通法律的灵活性,又保证了宪法的严肃性。这种表述就很好。现在反而是越修改越乱了。这些话思维教练已经在以前的帖子中说的够明白的了,但是却很少有人听的进去。

现在亚洲、欧洲、非洲、拉丁美洲几十个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,他们对财产权的规定,有三个共同的特点:一是保护私有财产,但是,私有财产并非“神圣不可侵犯”,即不把私人的财产权绝对化;二是宪法对私有财产作出了这样那样的限制,要求私有财产服从公共利益,或不损害公共利益;三是在必要时,政府可以依照法律,有偿征收私有财产。美国,1776年的《独立宣言》和1787年颁布的《美利坚合众国宪法》,都没有保护私人财产的条文。因为美国独立之前,英国的国王和政府并没有任意剥夺当地人民的私有财产。

美国国会于1791年正式批准《宪法修正案(十条)》,也就是著名的《人权法案》,也没有像法国那样宣布“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”,只是在第五条中规定:“在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,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、自由或财产;凡私有财产,非有相当赔偿,不得占为公有。”这种细微的表述差异,如果不是宪法专家,其他人是很难区分它们之间的实质差异的。这个自称思维教练的年青人,还是很高兴有一些人大代表提出了这个问题。但是却没有什么结果,这就让他更加失望了。

现在说什么都晚了,此次“私有产权不可侵犯”的入宪,让以往所有的争论都尘埃落地了。这些年自己在论坛付出的努力也算是白费了。从这一天之后,'思维教练'的id在网络时事论坛间沉寂了。稍微留心一些的人,也只能记住他最后一贴中的最后一句格言:“战略上的问题是不可能通过战术手段来改变的。”

背景资料:

阿尔忒弥斯(artemis):在希腊神话中,她是宙斯和勒托的女儿。阿波罗的孪生妹妹。月神,狩猎女神,纯洁之神。所以也被称为处女的保护神。一次猎人亚克托安不小心看到她在洗澡,而她一怒之下便把他变成一头鹿,而后他又被自己的猎犬给吞食。有关她的祭祀是很残酷的。事实上,很多地方甚至流行着活人祭祀这一个神的传统。